邹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1-24 | 作者:安博APP官网下载地址
厂区东侧孵化车间南端冲洗鸭苗筐的车间,现场车间内工人正在对鸭苗筐进行冲洗,冲洗鸭苗筐产生的废水未进入沉淀池收集。冲洗废水通过车间地下管道向西再折向南后,穿过位于厂区中心路流向南侧的自然塌陷的土沟。执法人员现场从厂区中心路南侧地下管道外排口对流淌的废水进行了采样待测。2020年10月16日,济宁市邹城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了该公司废水外排口采取水样的监测报告(邹环监(监)字(2020)第017号)显示化学需氧量89 mg/L、氨氮9.57 mg/L。你公司废水外排口的化学需氧量污染物超过《南四湖东平湖流域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标准(一般保护区域其他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60 mg/L)。你公司废水外排口的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89 mg/L,超过标准0.48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环评批复文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不允许超出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和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邹罚告字〔2020〕111号、济环邹罚听告字〔2020〕8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集体研究决定罚款十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我局规划财务科(邹城市平阳东路与金山大道交叉口东北钜鑫大厦506室,联系人:孔楠,联系方式:)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邹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持缴款凭据至我局规划财务科换取收据,并将复印件报送至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钜鑫大厦609室)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泗水县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